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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东莞人力资源用工不得超6个月

信息来源:巾帼伟业 发布时间:2017-08-03 13:55:52 关注:2475

劳动合同法用工不得超6个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实现东莞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东莞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东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东莞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东莞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劳动派遣 严格限定在 “三性”岗位
26日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东莞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将被严格限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东莞人力资源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东莞人力资源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东莞人力资源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为严格限制用工,修正案草案将“东莞人力资源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
草案同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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